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望)决字[2025]第1061号
被处罚人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虞唐*******,现住湖南省湘乡市虞唐*******。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成XX为达到不能让女友陈X在公司升职迫使其去长沙与自己一起工作生活的目的,携带装汽油的汽油桶至望春门务门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三楼走廊,一手抱住女儿一手将汽油淋在自己身上,扬言将自己及女儿烧死,被人寿保险公司职工抢下汽油桶与小孩,后成XX将自己身上淋有汽油的上衣脱下点燃,后被公司工作人员用灭火器熄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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