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东公(高)不决字[2025]第0058号

  违法行为人董**,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草市*******,现住:湖南省衡东县草市*******。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董×娥趁衡东县高湖镇××社区南瓜地内承包人戴×刚不在,使用自带的白色蛇皮袋到南瓜地里盗窃南瓜22.1斤,被我局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董×娥、单×娥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戴×刚的陈述;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