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钢公(治)决字[2025]第0127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23时30分许,周*(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903087015)通过飞机软件在娄底火车站附近联系上给他涉黄贴纸的男子,男子给了周*400张涉黄贴纸,让其到涟钢去张贴,并要求周*将涉黄贴纸贴在路边停放车辆驾驶位的反光镜上,每张贴一张给周*0.61元的好处费,结算通过欧易软件以U币进行结算,2025年8月3日凌晨4时许,周*在涟钢桑塘街张贴涉黄贴纸时,被钢城分局治安大队巡逻中队的民辅警发现并当场抓获,现场收缴未账贴完的涉黄贴纸240张。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抓获照片、抓获经过、现场收缴涉黄贴纸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