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长)决字[2025]第1239号
被处罚人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早上7时许,邹XX和邹XX路过XX广场时看到吕XX在XX广场打羽毛球,邹XX听说吕XX曾在背后说她的坏话遂上去找其理论,在争执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纠纷,随后邹XX在情绪激动下用手殴打了吕XX的脸部一下,邹XX也用手中的矿泉水瓶打了吕时阳的头部一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从重:殴打已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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