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骆)决字[2025]第1822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金紫*******,现住湖南省安仁县金紫*******。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谭×林为满足心理欲望来到郴州市北湖区××花园小区10栋1楼李×艳家窗户处,推开窗户对正在家中看手机的李×艳及其在洗手间正准备洗澡的女儿唐×姿进行偷窥,谭×林感觉其偷窥被发现后迅速逃离现场。违法行为人谭×林陈述其于2025年5月中旬、2025年5月下旬、2025年6月中下旬三次来到郴州市北湖区××花园小区10栋1楼对李×艳进行过偷窥。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到案经过、违法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