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高)决字[2025]第0816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劳动*******。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姚×窜至××市××镇××××名创优品店内,使用手机对正在购物的被侵害人周××、霍××进行裙底偷拍。其行为涉嫌侵犯他人隐私。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姚×的陈述和辩解;2、被侵害人周××、霍××的陈述;3、现场视频截图;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