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龙)决字[2025]第0633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三眼塘镇枫*******,现住沅江市三眼塘镇枫*******。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违法行为人曾X强伙同何X辉、张X华、周X、杜X在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天成垸XX超市内使用扑克牌以“扯葫芦”的方式参与赌博活动,带1800元,赢34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属于情节特别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