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沧)决字[2025]第063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三都*******,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资兴*******。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0时许,李X龙自湖南省宁乡市窜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在停放于沧水铺镇319国道、沧X路旁以及XX茶楼的车辆上张贴涉黄招嫖广告200余张。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视听资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发《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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