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龙)决字[2025]第0637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周*伙同何X辉、曾X强、张X华、杜X在赫山区龙光桥街道天成垸XX超市内使用扑克牌以“扯葫芦”的方式参与赌博活动,带5000元,输496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属于情节特别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