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821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违法人罗xx与李xx之前因为卖肉的事情有纠纷,在2025年7月5日晚上21时许,罗xx打电话问李xx在什么地方,李xx称自己在郴州市北湖区xx纪花园,接着罗xx就来找李xx,李xx以为罗xx是来处理纠纷的就下去了,下去后罗xx与一白衣男子上前就来打李xx,对李元桂拳打脚踢。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违法人的陈述、监控截图、病历资料、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