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芙)决字[2025]第1505号
被处罚人邱**,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凤亭*******,现住长沙市开福区凤亭*******。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邱××认为其对面邻居刘××2023年以来持续“施法”迫害其一家,2025年8月2日9时许,邱××在长沙市开福区江临天下××××房内事先准备好烧开的辣椒水,待刘××买菜回到××××房开门时,将烧开的辣椒水泼到刘××的面部及身上,双方发生随即发生冲突,邱××返回家中,拿出一把剪刀将刘××的左手大臂下端刺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邱××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文书及清单,现场照片,病历材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邱**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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