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直(黄)决字[2025]第0080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22时许,黄**在长沙黄花机场T2航站楼拟乘坐CZ5133次航班前往成都,通过安全检查时,其为了方便下飞机后抽烟,遂将一个黄绿塑料的打火机藏匿于裤腰带处,裆部前位置处,被安检工作查获。
  以上事实有安检报警单、安检移交证据清单、安检查获经过、嫌疑人黄**携带的打火机、嫌疑人黄**的陈述和申辩、嫌疑人黄**的人口信息全项、嫌疑人黄**的身份证及登机牌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长沙市黄花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