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33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蔡子*******,现住湖南省耒阳市蔡子*******。
  现查明:2025年08月02日15时许,接上级机关推送我辖区陈**、刘翔宇两人疑似非法持有、改装枪支线索,接线索后我所民警立即赶往陈**、刘翔宇两人家中走访调查,民警在陈**位于耒阳市神龙建材市场G2栋的家中查获1把疑似改装过的发令枪(暂未做枪支鉴定)及5包5.8毫米的空弹壳、1小包弹珠;在刘翔宇位于耒阳市碧桂园天玺湾8栋601室家中查获疑似改装过的射钉枪1把、仿真枪1把、水弹枪8把(均暂未做枪支鉴定);现查明,陈**、刘翔宇2025年7月18日两人约好在耒阳市火电厂附近的山上,将陈**自制的发令枪、刘翔宇自制的打钉器试枪,期间陈**将自制的发令枪打了一枪空包弹,陈**后用刘翔宇自制的打钉器用钢珠朝树干击发两次;2025年7月27日陈**为了试验自制发令枪的杀伤力,在自家楼梯间用发令枪填装塑料弹射击西瓜,并将射击西瓜的视频发布在“北方工业幼儿园”的QQ群聊里。陈**、刘翔宇两人到所后对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人刘x宇的询问材料、刘x宇现场指认改装的枪支照片;违法行为人陈x轩的询问材料、刘x轩现场指认改装的枪支照片;改装的射钉枪、改装的发令枪、水弹枪8把、钢珠、子弹壳等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