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城)决字[2025]第0896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胡某某认为××电厂在×××村装光伏施工挖动了村里的土地,趁××电厂今日组织工人拆除厂区外一门面的机会,邀集郭某某用拖拉机堵住待拆的门面,阻止××电厂进行拆除施工,以此方式向××电厂讨要说法,致使施工停止约一小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