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100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
现查明:2025年08月02日12时11分,陈XX驾驶一台二轮电动摩托车(车架号LAYDAF20XXXXXXXXX)行驶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路与曙光路交叉路口时被芙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查,陈XX未取得任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陈XX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430102-4000xxxxxx强制凭证;2、公安网查询记录;3、车辆属性鉴定报告;4、当事人的供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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