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海)决字[2025]第020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凌晨,谢丽萍在益阳市福中福超级爱慕酒吧与客人胡培培发生冲突,销售李*为维护客人胡培培在益阳市超级爱慕酒吧动手殴打了谢丽萍,经鉴定,谢丽萍所受伤势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提取笔录、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