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荷)决字[2025]第1291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周陵街道黄家寨村*******,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秦*******。
  现查明:2025年08月01日3时许,李鑫伙同何**、赵甲豪从陕西省咸阳市驱车至湖南省娄底市,在娄底市娄星区找到上线“丢包”的216张单停卡后,驱车沿X023县道一路从娄星区行驶至涟源市荷塘镇崇木村等地,路上一边测试电话卡一边行驶,大部分时间是在无人的偏僻地区停留测试电话卡,测完全部216张电话卡后,将电话卡返还至上线“丢包”点隐藏好等待上线来取,上线按照每8元一张电话卡的测试费用支付给李鑫、何**、赵甲豪等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何**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