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乐)决字[2025]第1237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阳罗洲镇富*******,现住沅江市阳罗洲镇富*******。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凌晨3时许,在猴子酒吧钻二卡座,潘x与朱xx发生口角,两人互相推搡,双方被劝阻后,潘x又追至猴子酒吧前台大厅安全门处,使用烟灰缸对着朱xx头部砸了四下,并且潘x踹了朱xx的左腹部一脚。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提取笔录、视频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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