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237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琼湖办事处*******,现住沅江市琼湖办事处*******。
现查明:2025年08月02日00时29分许,徐××(身份证号码:43232119××××××8770)饮酒后驾驶车辆牌照号为:湘H577HB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白马山路与三桥路的交叉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0mg/100ml。另查明,徐××于2017年07月1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赫山大队查获并处罚。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徐××的陈述、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检验单、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人违法查询结果单、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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