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82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流峰*******,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流峰*******。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上午10时许,违法人王×华在郴州市北湖区××一号家中与女儿在商量赡养费的事情,这时其小女儿王×怡称其读书时王×华没有抚养她,并要赶王×华走,王×华听后情绪激动就用手去打了王×怡的头部与手臂。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违法人的陈述、人身检查笔录、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