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泰)决字[2025]第0897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秩堂*******,现住株洲市天元区圆方*******。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至8月1日期间,违法行为人谭×得知株洲市天元区××市场存在杀狗,卖狗肉的现象后,私自将株洲市各部门领导的电话号泄露至“湖南××事件”、“棉××队”等微信群聊,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的陈述与辩解、扣押照片、提取笔录、聊天记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