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冷)决字[2025]第0818号
被处罚人毛**,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冷水*******,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新百*******。
现查明:2020年8月14日,违法人毛××因为进厂打工需要身份证而到宁远县人口大队办理身份证,在办理身份证的过程中冒用了其妹妹毛××的身份信息。在身份证办理出来后,毛××使用冒用其妹妹毛××身份信息办理的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卡、银行卡、结婚证等证件。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记录、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身份证办理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毛**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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