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冷)决字[2025]第0817号
被处罚人毛**,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冷水*******,现住湖南省宁远县冷水*******。
现查明:2024年5月8日,违法人毛xx因为进厂打工需要办理身份证,但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其姐姐毛xx冒用办理了身份证,所以无法办理出身份证,毛xx便冒用其姐姐毛xx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身份证。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记录、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身份证办理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毛**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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