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凤)决字[2025]第0626号

  被处罚人熊**,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陈家路59号,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05月10日上午10时许,在永州市冷水滩区XXXX组,因为家庭矛盾纠纷熊X英、熊X海、纪X英一方与熊X英、熊X英、熊X一方发生争吵,进而双方发生打架。纪X英与熊X英产生口角,熊X英用手击打纪X英,两人扭打在一起,两人倒地上。熊X上前帮助熊X英,纪X英坐在地上,捡起地上的棍子击打熊X腿部,熊X用手打纪X英,用脚踢纪X英。纪X英与熊X争抢棍子,熊X英挣脱旁人的劝阻用手击打纪X英头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熊**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