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直(黄)决字[2025]第0079号

  被处罚人冯*,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翁源县江尾*******,现住广东省翁源县江尾*******。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时许,在西双版纳飞往长沙的LT1380航班上,飞机处于落地期间,冯*(座位号2A)在座位上吸电子烟,被乘务人员发现并制止,遂报警。
  以上事实有冯*吸食的电子烟、冯*的身份证及登机牌复印件、冯*的人口信息全项、冯*的陈述和申辩、航班机组报警单、证人亲笔证词一份、机组报警单、机组移交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冯*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长沙市黄花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