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长)决字[2025]第1235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05月30日至8月1日期间,违法行为人张XX多次身着绿色宽松连衣群,在娄星区XXXXX超市购物,在购物期间随机挑选商品将其藏入衣服口袋,后未付款将其商品带走,供自己使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视频监控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张**退赔取得受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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