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凤)决字[2025]第0627号
被处罚人熊**,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武康街道宋村村金*******,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德清*******。
现查明:2025年05月10日上午10时许,在永州市冷水滩区xxxx,因为家庭矛盾纠纷熊x英、熊x海、纪x英一方与熊x英、熊x英、熊x一方发生争吵,进而双方发生打架。纪x英与熊x英产生口角,熊x英用手击打纪x英,两人扭打在一起。熊x海见妻子纪x英被打,熊x海便上前用手击打熊x英面部。熊x英、杨x波上前帮忙与熊x海纠缠在一起,熊x英右手握拳打熊x海,打在熊x海手臂上。熊x海用手击打熊x英颈部,熊x英过来帮助熊x海,并捡地上的砖击打熊x英头部三下,熊x英捡砖打熊x英,熊x英砖头打空。接着熊x英与熊x英二人摔倒在地,熊x英与熊x英两人继续在地上扭打,后双方被旁边的人扯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熊**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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