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辰)决字[2025]第0239号

  被处罚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安坪*******,现住湖南省辰溪县安坪*******。
  现查明:2025年07月29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丁**因没有钱用,遂步行至一圆台中心市场天桥下用螺丝刀撬开一电动车踏板盗走5台电瓶,后行至一圆台佳慧超市对面药房门口用螺丝刀撬开一电动车踏板盗走6台电瓶,同日07时许,在交警队附近一废品站出售盗得电瓶11台,获利510元,2025年07月30日凌晨3时许,先后在食品街162号、温州市场68号、镇沿江路19号门口,用螺丝刀分别撬开三台电动车踏板,共盗走16台电瓶,获利300元。另查明:2024年2月0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5年6月17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0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书证、物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丁**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辰溪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