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龙)决字[2025]第0616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7月以来, 违法行为人唐*多次到位于汉寿县龙潭桥镇XXX山XX区,采取把自己的小轿车横停在进矿区出入口位置阻碍运砂车辆通行的行为阻碍矿区正常工作秩序,2025年8月2日10时许唐*再次把自己一辆灰色江淮牌小轿车(湘J XXXXX)横停在矿区出入口阻碍车辆通行,11时许唐*将车堵在矿内生产线的位置阻碍砂石正常加工,其行为扰乱了文武桥山砂矿区的正常施工秩序,造成较坏社会影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陈述与申辩、接报案登记表、书证、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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