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罗江*******,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07月29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想吸食毒品依托咪酯,通过微信联系“哲X”(具体情况不详,未到案)后,在岳阳市岳阳楼区XXXXXX的一个巷子内见到了“哲X”, 从其手里花400元购买了一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2025年07月29日凌晨2时许, 违法行为人李XX回到了岳阳市岳阳楼区XXX街道XX酒店 (XXX店)27XX号房间内,将购买的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插入电子烟烟管内,采用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毒品依托咪酯,吸食完毒品后其在酒店房间内休息。 2025年7月29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该酒店27XX号房间内抓获违法行为人李XX并查获上述吸毒工具。
经尿液检测,违法行为人李XX的尿液依托咪酯检测呈阳性,违法行为人李XX对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的行为供认不讳。
另经查明,违法行为人李XX于2024年1月因吸食毒品依托咪酯被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不予执行;违法行为人李XX曾因犯妨害药品管理罪于2025年1月被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尿检结果、现场指认、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的吸毒行为属一般情节;因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法治安管理,应予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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