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一)决字[2025]第082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岩泉*******,现住湖南省宜章县岩泉*******。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凌晨1时许,曹X以自己的摩托车没有汽油为由,伙同陈XX盗窃汽油,由陈XX驾驶自己的一辆湘LKXXX本田轿车搭乘曹X,二人窜至宜章县一六镇白家村第2村民小组白XX驾住宅门口,由曹X采取直接拔油管的方式,将白XX一辆三轮摩托车的汽油全部放出,计价值七十元左右,后被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物证;4.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人情节轻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