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联)决字[2025]第054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周X于2025年8月2日2时许在X区X夜宵店吃夜宵,醉酒后无故生非,在夜宵店门外徒手掰坏停在门外的电动车,并对前来劝阻的夜宵店员工进行掐脖子、扇耳光等挑衅行为,员工报警后周X被带到X区X派出所,在派出所内周X无故公然侮辱何X,经询问,周X对其寻衅滋事及公然辱骂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周X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材料、接报案登记表、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