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土)决字[2025]第0517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汝城县土桥*******,现住郴州市汝城县土桥*******。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何××到汝城县土桥镇三角坪忠友农资经营部内喝茶,期间看到店内无人,便将店内摆放在货架上的四包袋装擒飞牌烯啶呲蚜酮农药偷走后便准备走出店外。走到门口时何××发现忠友农资经营部内将放在桌子上的一个黑色钱包,便走过去看到钱包内有现金后将钱包内三张面值20元的人民币偷走。走出店后,何××又返回店门口将三张面值20元的人民币放进去,将黑色钱包偷走后藏在其自建房内的床铺下面。经民警依法询问,何××如实陈述自己在汝城县土桥镇三角坪忠友农资经营部内盗窃农药及钱包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三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七十周岁以上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