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横)决字[2025]第1166号
被处罚人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横市*******,现住宁乡市横市镇横市*******。
现查明:2025年7月30日,在宁乡市横市镇XX旅馆,前台工作人员唐**不按规定如实登记来住宿旅客唐XX信息让其入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营业执照,旅客登记情况表,唐XX的陈述,违法人唐X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