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南)决字[2025]第0831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宜章县浆水*******,现住郴州市宜章县浆水*******。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凌晨3时许,罗XX步行至玉溪镇大富豪酒店对面的XX女装店时,发现该店铺卷闸门未关,仅用一把U型锁锁住玻璃门,随后,罗XX在附近捡取一塑料片,通过插片开锁的方式打开U型锁,进入店铺内,在收银台处盗窃现金160元后离开,盗窃的现金被其用于个人吃喝开销。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2.被害人陈述;3.现场指认;4.到案经过;5.户籍资料;6.书证等证据证实。
  1、2025年5月31日,罗**因盗窃被宜章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因罗**在两年内盗窃两次,建议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