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不决字[2025]第0195号
违法行为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湘龙*******。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以来,违法行为人彭XX为图财,在违法行为人彭XX所其经营的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联丰小区18栋6单元1楼家佳旺超市内摆放一台两人位兑烟式打鱼机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130元。现查证违法行为人吴X在该超市内通过其摆放的赌博机进行赌博,上分30元。2025年7月31日,违法行为人彭XX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的陈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查获的打鱼机及赌资、认定书及通知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彭杰华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不予处罚,并对两人位兑烟式打鱼机一台、赌资130元人民币予以收缴。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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