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决字[2025]第1554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廉桥*******,现住联丰小区18栋6*******。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以来, 违法行为人彭XX接受违法行为人彭XX在其经营的长沙市岳麓区XX街道XX小区XX栋X单元XXX超市内摆放一台两人位兑烟式打鱼机供他人赌博。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吴X在该超市内通过摆放的打鱼机进行赌博。经鉴定,该台打鱼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2025年7月31日,违法行为人彭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的陈述、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片指认、监控截图指认、鉴定结论及通知书、违法前科、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