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治)决字[2025]第0834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白兔*******,现住湖南省醴陵市白兔*******。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下午,违法行为人吴**同他人在醴陵市××潭镇金牛居委会尖山村彭学军老宅内以扑克牌、色子打“天七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最小押注100元,上不封顶,其本人用4500元赌资以打鸟方式参赌,一次押注200元,一次押注300元,赢了500元,被公安机关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