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莲)决字[2025]第0725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欧阳*******,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欧阳*******。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下午14时许,村民廖文德与廖五得二人前往欧阳海镇三白村上沅江收购玉竹,廖文德将他所使用的皮卡(车牌号:湘L88G13)停在村路边时,彭**经过时觉得廖文德的皮卡车挡住他的去路为由,彭手持镰刀将廖文德皮卡车的左侧后视镜与左侧尾灯打碎,又举起镰刀用刀背打在廖文德的左侧后脑,廖文德驾驶着皮卡车离开时,廖五得见彭**仍然不罢休,便想劝阻,彭**便镰刀的刀背打在廖五得的左手大臂上的位置。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彭胜国询问笔录、廖五德、廖文德等人证人证言、伤势照片、被损财物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违法人彭**年满70周岁,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艾滋病)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