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民)决字[2025]第0625号

  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现住湖南省龙山县民安*******。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违法行为人夏X来到龙山县XX街道209国道XX摩托车维修店玩,其趁维修店老板杨X不备拿走店内一电动车的钥匙;7月24日晚上23时许,夏X拿着该电动车钥匙来到XX摩托车维修店,在店门外找到停在此处的电动车,使用自己白天偷拿的电动车钥匙将该电动车开走;7月25日夏X将该电动车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龙山县民安街道XX路XX电动车专卖店,夏X将获得的500元用于生活开销。另查明夏X于2022年8月2日因盗窃的行为被龙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