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华)决字[2025]第0624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召市*******,现住湖南省龙山县召市*******。
现查明:2025年5月14日6时许,在龙山县民安街道长沙路XXX号XX假日酒店门口,违法行为人唐X与其女朋友在乘出租车过程中发生争吵,司机龙XX开车准备离开时,违法行为人唐X使用拳头对司机龙XX的头部实施了殴打。经鉴定机构鉴定龙XX伤情构成轻微伤。另查明,唐X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8月17日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9月5日刑满释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视频、询问笔录、伤情鉴定、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唐*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唐*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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