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治)决字[2025]第0833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白兔*******,现住湖南省醴陵市白兔*******。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下午,违法行为人易**在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居委会尖山村彭学军老宅内以扑克牌、色子打“天七九”的方式邀集多人进行赌博,最小押注100元,上不封顶,轮流坐庄,其本人携带10000元赌资以打鸟的方式参赌,每次押注数百元不等,赢了5200元,后其将14500元套现给他人,被公安机关民警现场查获,剩余700元被扣押。另经查,2025年6月份以来,易**还曾多次邀集他人到彭学军老宅赌博,共计抽水一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易**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4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肆仟圆整;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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