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不决字[2025]第0194号

  违法行为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吴X在违法行为人彭XX所经营的长沙市岳麓区XX街道XX小区XX栋X单元X楼XXX超市内,利用超市内摆放的打烟式打鱼机(经鉴定为赌博机)进行赌博,共计上分30元人民币。2025年8月1日,违法行为人吴X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的陈述、辨认笔录、打鱼机指认、鉴定意见认定书及通知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吴广违法情节特别轻微,系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