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黎)决字[2025]第2112号
被处罚人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谭子*******,现住湖南省衡南县谭子*******。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裴××吃完夜宵从长沙县星沙二区搭乘郭××驾驶的出租车,坐车期间裴××随身携带吃烧烤的铁签,并在车内叫骂欺负他的人并说一定要搞死他人的语言,车辆行驶到目的地长沙市雨花区大桥四区14栋路边时,裴**向司机郭××索要红包200元,郭××因害怕遂通过微信向裴××支付170元。
以上事实有报警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转账记录截图、提取扣押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违法前科材料、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裴**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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