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2029号

  被处罚人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菜园乡田家庄村四*******,现住菜园乡田家庄村四*******。
  现查明:2025年08月02日,违法行为人辛xx在长沙县星沙街道二区31栋磊小二炒饭门口,因醉酒,无端使用一个邵阳大曲的白酒瓶(小瓶装)将受害人卿xx的后脑勺砸伤。
  以上事实有辛xx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卿xx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指认照片、到案经过和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辛**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