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衡)决字[2025]第0592号

  被处罚人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
  现查明:2025年08月02日8时31分驾驶人盘XX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衡南县泉湖镇322国道1319KM+100M路段被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其结果为46mg/100ml酒后驾驶。2024年8月16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陈述,2、呼气酒精检测,3、书证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