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洞)决字[2025]第2008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蕉溪*******,现住湖南省浏阳市蕉溪*******。
  现查明:违法人罗X曾因犯盗窃罪多次被刑事处罚。2025年8月2日凌晨1时许,罗X四处溜达,当行至浏阳市经开区财富小区176号李××经营的湘×再生资源回收站附近时,发现门前停放着一辆三轮摩托车,遂将该摩托车的油箱油管拔下让汽油流入自己随身携带的空矿泉水瓶内准备带回家供自己的摩托车使用。当其盗得一瓶汽油装入口袋中准备将油管接回摩托车上时,盗油行为被车主李××发现遂立即起身逃跑,逃跑中被追上来的李××控制后李××报警将罗×交由公安机关。罗×盗得的约500毫升汽油同时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1、罗×的陈述和申辩;2、报案人李××的陈述;3、指认笔录及照片;4、前科材料;5、户籍证明;6、前科材料;7、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