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淮)决字[2025]第200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高坪*******,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关口*******。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8时许,陈XX驾驶自己名下牌照为:湘ATCXXX的小货车,将车停在浏阳市XX路与XX路路口占道摆摊卖水果时,被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工作人员罗XX、李X等四人发现,罗XX、李X等人遂上前进行劝导,要求不能在此占道经营,后陈XX驾车离开。9时许,陈XX又再次驾车返回至XX路与XX路路口占道摆摊卖水果时,再次被罗XX、李X等人发现,罗XX、李X等人便上前将陈XX的电子秤予以暂扣,拟对陈XX予以行政处罚,但陈XX不配合执法,先是从车上拿出一把水果刀进行威胁,要求归还电子秤,并试图从执法人员手中夺回电子秤,同时还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后又从车上拿出一根钢管进行示威,不配合执法,多次阻碍罗XX、李X等人执法活动,之后陈XX驾驶小货车逃离现场。2025年8月2日,陈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XX的陈述与申辩;2、罗XX、李X等人的陈述;3、辨认笔录;4、指认照片;5、现场视频及视频截图;6、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7、罗XX、李炜X的行政执法证;8、到案经过;9、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