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涌)决字[2025]第181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水东*******,现住湖南省临武县水东*******。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4时许,李XX在郴州市北湖区XXXX市场XXXX配件总汇店外叉车上盗窃走一个电机,随即将电机售卖给附近废品店;2025年7月8日20时许,李XX再次在XXXX配件总汇店外叉车上盗窃走两个电机售卖给同一个废品店,共计获利现金180元。另查明,2024年8月20日李XX因盗窃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天。
  以上事实有曹xx询问笔录、李xx询问笔录、天网监控截图、李xx指认笔录、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2024年8月20日因盗窃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天,属于情节严重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