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观)决字[2025]第0585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均坪*******,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均坪*******。
现查明:2025年1月4日10时许,伍XX在溆浦县均坪镇先锋村“XX”的地方,与伍XX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伍XX用拳头对伍XX的右眼部位打了一拳。经鉴定,伍XX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5年1月4日,伍XX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前述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伍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鉴定意见;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伍**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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